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

行政诉讼证据就是指在行政诉讼证据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事、物,需要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但是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独有的证据类型,其特征是: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必须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必须在行政执法的现场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并不影响证据的使用,但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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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