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体现立法自身的规律性的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主要从四方面体现立法自身的规律性:

一、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程序法理,紧跟经济社会改革步伐,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经济社会现实要求。

二、在立法步骤上,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待主客观条件成熟后再编纂为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开始就一味贪大求全,搞“成套设备”。

三、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衔接”,把许多商事法基本规范、知识产权法基本规范以及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中,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系统性、综合性、基础性特色。

四、把法理与制度融为一体,以法理支撑民法制度,使之具有“科学性”“美德性”“融贯性”;以民法制度表达法理精义,弘扬中国精神,构建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系。

正可谓“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在程序和内容上尽合于法理,在事实和价值上尽尊重现实,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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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方法和技术还体现了科学立法。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现有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法规范进行修编整合。

在编纂过程中,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必然需要进行守正创新、推陈出新的科学研判。

民法典涵盖民法原理、原则、规则、概念、体系、技术等法律要素,覆盖经济社会活动方方面面,与民事主体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体量大,而且体例新,调整对象交叉,涉及一系列复杂疑难问题。

同时,因为我国仍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阶段,正处于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进一步向智能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代,民法典编纂必须在注重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性、稳定性的前提下,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为源源不断地接纳新规范预留各种便利化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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