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促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示范区的范围为国务院批准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范围,由华苑科技园、塘沽海洋高新区、北辰科技园、南开科技园、武清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推进自主创新,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创新主体集聚区、产业发展先导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和开放创新示范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实体经济、提升开放水平、推动绿色发展,营造崇尚创新、合作协同、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第五条 在示范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承担示范区决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决策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支持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七条 管委会作为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示范区中相关区域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区域发展和支持各类主体创新创业的管理规定和政策措施;

(二)编制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地域内土地和规划建设等事务;

(五)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派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鼓励、支持管委会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对管委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全员聘任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示范区自主发展,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向示范区派出机构。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开发的示范区区域,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按照示范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发展规划、改革创新、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第三章 建设发展第十一条 编制示范区发展规划应当尊重科学、尊重规律、着眼长远,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合理规划生态生产生活建设空间。

在示范区建立各类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相关保障措施,实现“多规合一”,实行网格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保证规划严格落实。第十二条 在示范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科技金融、海洋经济等细分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