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创制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的创制,通常与广义立法含义相同,指由特定的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为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所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应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根据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依据法定制度,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最终表现为法的形式的活动过程,也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权活动的过程。
法的创制,通常可分三阶段
(1)前立法阶段,即立法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工作是作出立法创意和决策,进行立法预测、规划和法案的准备、起草、修改。立法创意和决策主要是有权立法的机关或决策者的工作;立法预测和法案的准备、起草、修改,主要是具体的立法工作者的操作性工作;立法规划是两者结合的工作。
(2)中立法阶段,即由法案变为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阶段,包括提出、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一阶段的立法工作一般更具程式化,通常所说立法程序,即为这一阶段的程序。
(3)后立法阶段,即完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阶段,主要包括立法解释,立法备案,法的修改、补充或废止,法的编繁等。法的创制各阶段各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方式,又是紧相关联的完整的过程。许多法学著述讲到法的创制阶段或立法过程,只讲三个阶段中的第二阶段,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