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务后如何安排
一、撤销职务后如何安排
1、撤销职务后安排如下:
(1)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2、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对已辞职的公务员如何处分
1、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或者退休后实施违法行为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是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依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退休的公职人员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旧需要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
2、根据调查结果,对于应当给予已经退休的违法行为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上述处分不对行为人级别、职务、职级或工资档次等产生影响,因此给予上述处分已无必要。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等;
3、退休的公职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时间跨度从在职期间延续至退休后,监察机关对上述期间的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离职的公职人员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仅可对其履行公职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但不能对其辞职后的诸如醉驾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4、对退休的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依法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不应当退还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