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制度价值 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异同
一、人格权的特点有:(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2)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的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二、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了对于特殊情况下举证困难的事例中被害者的权益,在特殊领域行为的产生已经危害到他人权益,无需考虑主观过错,维护了平等主体的公平性原则。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三、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异同:
同:二者属于人身权下的分类: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人格权是
异: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身份权公民特定取得;人格权公民出生既有;
主体范围不同身份权属于特定***民,如婚姻身份权只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人;人格权公民普遍具有;
权利对象不同身份权是权利对象是相对的,如婚姻身份权权利相对对象只是夫妻关系中的另一半;人格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所有其他不得干涉;
权利消灭时间不同身份权公民特定消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致使夫妻身份权消灭;人格权公民死亡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