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法理学上的定义是什么?

我学的法理学是张文显主编的,其对法的定义如下: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所说的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附: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据说?是一种神兽,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中国古代"法"与"律"二字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 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jus,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西方学者为了区别起见,不得不在这些词语的前边加上"客观的"或"主观的"的定语,于是有"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称谓。

所谓"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规范;所谓"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有的学者用"法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来解释客观法与主观法。还有的学者把"法"和"法律"二元化,使之成为对立的范畴。在他们看来,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种二元结构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特有的。它是"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对立观念的法哲学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