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他们的私事依然被媒体报道出来,这合理吗?
最近几年,诸如“狗仔队跟踪某天王被暴打”、“知名导演住宅被曝光大骂记者”等娱乐圈名人与新闻媒体因个人隐私遭侵犯而引发冲突的事件不在少数。当人们在早已告别了2008年沸沸扬扬的“艳照门”明星隐私泄漏事件之后。接连发生的类似新闻事件,再次引发了新闻界和法律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思考。如果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媒体理所应当对新闻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报道,从而使得新闻价值能够得到真正的体现。而很多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事件,则要求很多讯息不能报道。但是,由于公众人物所享有的知名度,他们肯定会成为传媒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好奇心和窥探欲,公众人物的隐私更成为了外界乐此不疲的挖掘对象。
曝光文章婚外恋的“周一见”风波仍在继续,文章在承认错误的同时,对爆料媒体南都娱乐周刊表达了极大的愤怒,“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许多人也认为南都娱乐周刊做得太过,新华网甚至发了篇专文谴责这是“狗仔”当道,“新闻”蒙羞。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利益倾斜。
4、与知情权的冲突性。
所以我们也不要一味的谴责明星,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你们觉得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