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教育培训、精神慰藉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推动信息***享和资源整合,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产业规划和发展促进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老年人健康服务等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养老服务。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鼓励公民、法人和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八条 支持成立养老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第三方评估,参与标准制定、质量监督等活动,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发展。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市场***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开展长三角区域养老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第十条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知识、技能、经验、品德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家庭、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公***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本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养老机构、镇(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租赁、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