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混投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