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法律监督权

一、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权基本理论概述

(一)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概念

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侦查权,通常是指国家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的有无与轻重以及约束犯罪嫌疑人,而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的,采用专门调查手段与强制措施的特殊强制性权力。检察机关自侦权,是侦查权的种类之一,不仅具有侦查权的***同属性,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特征。检察机关自侦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进行立案侦査的权力。这一权力内容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它是指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范围,及对职务犯罪活动进行侦查的覆盖面,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范围。另一方面,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所采取的各种侦查和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权,是指具有法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检察机关,为了完成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刑事讼及法律监督职责,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等权力的总称。

(二)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但是,这条规定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是由于缺乏完善地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行使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程序,从而造成了在侦查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关系的重失衡,严重威胁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当前,在我国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于本检察机关或者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行使。单就立案方面来说,侦查监督部门对于自侦部门,仅仅有立案建议权。由于这种建议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也缺乏公开、透明性,明显制约了其监督制约的力度。虽然在监督机制上,除了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外,上级检察机关也有权对下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迸行监督,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立案监督的界限仅仅限于要案,而绝大部分的普通自侦案件却没有包括在内。除此之外,上级检察机关一般在监督的过程中,多倾向于注重案件的定性与事实,往往忽略对侦查行为程序的监督。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关系,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尚未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机制,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而且可以使整个诉讼程序更加地规范、合理、科学,从而避免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偏差,有效地防止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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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9

(一)英美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 9

四、我国检察机关自侦M督制约机制缺陷分析........ 16

(一)监督自侦权的立法规范不完善 .......16

1.监督自侦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16

五、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26

(一)完善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立法 ..........27

五、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旳立法

目前,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真正走出形式化的范围,很多地方是把人民监督员视为参与者而不是监督人,这就必然导致人民监督员成为一个摆设,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力度的途径之一,是要实行人民监督员与侦查员之间的工作形式分离。人民监督员的授权应当实实在在地来自地方权力机关或者党政机关,而不是像人民陪审员那样由法院自己去决定。同时,还应当从法律上赋予他们一些实际的权力和地位,并且给予执行职务上的切实保障。而不是束之高阁,秀而不实。关于这一点,很多学者己经在论述中说得很明白了,并且认为,应当针对人民监督员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效力不够的问题,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把人民监督员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其后还要赋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以法律约束力"。

(二)规范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执行

我们认为,无论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什么样的改革,都应当是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司法化,而不是行政化。像检察工作中经常强调的述职述廉、责任奖惩等,只能是归类于检察工作管理,而不应当是监督。因为我国检察制度本身就是行政化的产物,如果再继续加大行政化管理方式,谈司法制度的改革就成了没有实质意义的空话。所以,改革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包括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重点是强调横向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而不主要是纵向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当然,有的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方式表面上看具有领导性质,但实质是属于监督内容。比如现在正在实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它建立的本意以及运行的形式都属于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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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造成对检察机关自侦监督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固有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导致现有的司法体系在应对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我国法治建设时间较短,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上缺乏经验,造成实体监督疲软,外部监督不足,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的自侦权的有效行使。诚然,人民检察院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缺乏被监督的现状,目前尚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同时,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尚未修改,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三位一体”职能尚未革新的情况下,实现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实还有一定难度。然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正深入人心之际,坚持科学司法,加强素质强检、制度创新,关乎人民检察院科学发展和司法公正的命脉,对于强化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应站在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合理配置并整合司法资源,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