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工作调动被辞退

法律主观:

如果是体制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无权拒绝组织上动议的工作调动安排。有困难可以向组织上提出来,但是不得拒绝执行组织上的调动决定。如果是合同制用工或是协议用工,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 违反合同约定 或是协议的约定而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同样也不得拒绝单位的工作调动安排。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