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是指获得政府公开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选择,它体现着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有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等。在这些原则中与我们最为相关的是权利原则,每个公民都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政府可公开信息范围内,公民都可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政府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的申请,而政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的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