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行为的激励体制是什么
“损害东西要赔”的规则和“杀人偿命”的规则,不仅具有保证社会公平的功能,而且具有保证效率或效益的功能。因为人的行为选择都是主动的,在明确的法律规则之下,人们主动地选择不损害他人财物或社会财富,不杀人,这与受到某种激励去做其他任何选择是一样的。我们说,用升职或发奖金来鼓励大家勤奋工作,是一种激励;用“禁止随地吐痰,违者罚款”让人们选择不随地吐痰也是一种激励。两者不同的是,前者是取得“效益”的激励,后面是要承担“成本”而必定减少自己“效益”的激励,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效益”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