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佛教的寺庙僧尼数字

顺治二年(1645)禁止京城内外擅造寺庙佛像,造寺须经过礼部允许。已有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也不许私度僧尼。对于僧道,一律官给度牒。康熙四年(1665)以来,对于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规定。但自乾隆四年(1739)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私度僧尼人数也有增加,一时难于查补给牒,因之从乾隆十九年(1754)起,通令取消官给度牒制度。此项政令一直延续到清末。据康熙六年(1667)礼部统计:各省官建大寺六千零七十三处,小寺六千四百零九处;私建大寺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众十一万零二百九十二人,尼众八千六百十五人。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合计十一万八千九百零七人(《大清会典》卷十五、“礼部方伎”)。但自乾隆元年(1736)至四年(1739)止,***颁发过各省度牒部照三十四万零一百一十二纸,并令师徒相传,不必再发。其后私度的人渐多,乾隆十九年(1754)便通令废止给牒。至清末时,全国僧尼约有八十万人(太虚《整理僧伽制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