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经批准纳入统一管理的公***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整合城市管理服务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社区成员参与城市管理,将城市管理要求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落实社区自治管理责任,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有线电视、公***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对本物业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文明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权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应当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公***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移交相关单位管理。第九条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公***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地下管网、公***信息标志标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的设施,保持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条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因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协调,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及接水管等设施。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修复前暂停使用。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