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办案回避制度
人民警察回避分为: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法律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
一、警察回避的相关规定
1、回避分为: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法律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
2、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遇到下述情况需要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派出所民警的回避由谁决定
1、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2、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办案民警的回避由所属县级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三、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