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行为有什么
安全生产法中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行为如下:
1、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职。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技能,并考核通过;
2、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导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投入的资金设备等需要保证;
3、危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过检测、检验合格投人使用。不合格的不能使用需要限期改正;
4、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应急预案的话一旦发生紧急安装事情会手忙脚乱不能第一时间有序安排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