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
法律分析:
要按照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结合地方政府法规来执行。例如天津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初期雨水一定要收集的,主要针对化工、石化行业,其中《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有明确要求,现在排水设计中要求企业在厂区雨水排口设置截止阀,有自动型的也有手动型的,将一次降雨过程中前10~20min的降水导入初期雨水池,并进一步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三级标准或污水处理厂的接纳管水质要求。
法律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