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垃圾治理法律法规
1、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4、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5、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6、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9、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