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第一部分(只需要概念背书用)
第五部分 知 识 产 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
二、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二)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也称著作权的产生,一般指著作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形式,具体而言就是著作权因什么原因产生和符合什么形式产生。著作权的取得制度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并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一种是自动取得制度,另一种是登记取得制度。所谓登记取得,即著作权的取得以著作权人向相关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为要件;所谓自动取得,即著作权的取得以作者创作完成作品为要件,无需办理上述相关登记手续。
1.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性条件
(1)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的分类著作权法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2.取得著作权的程序性条件《著作权法》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情形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原因从法律性和公益性等角度回答。
(三)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意:作者不一定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如职务作品中员工利用职务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人为公司。
2.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同享有,合作作者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委托作品,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是对若干单独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辑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刊、百科全书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应遵守以下规则: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编辑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编辑人进行编辑创作时,如涉及的是著作权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归编辑人享有,但其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由该作品的作者享有。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依一般原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影视作品的作者众多,有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并且除去音乐、剧本或美术作品外,大多数作者的创作不可分割地融进同一表现形式中,因而这些作者无法单独行使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分享转让制,既由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将其著作权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转归制片者享有。而在其中可有单独使用的作品时,又实行双层著作权的分配方式。匿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匿名作品,或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 品同其他作品一样实行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 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有展览权,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其展览权应归谁所有?对此,从实际出发,并遵守国际惯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指公开展出的权利归原件所有人享有,获取得作品原件的人虽然不享有作品的全部 著作权,但享有其中的展览权。
(四)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1)使用权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
1.著作权的行使方式著作权人直接使用、获得转让后使用、受许可后使用等。
2.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 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七)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有以下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
(4)强制许可使用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使用人的申请而授权批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使用,使用人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六)邻接权
1.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2.邻接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七)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 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 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 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 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 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 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是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注:以上内容大多参考网络资源,著作权基本以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基础,不足之处,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