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通知或者公告没盖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只是一种向社会或特定的人告知某一事项,没有具体执行内容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公章是公司所有印章中权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公章除了特别规定以外(比如财务中有些规定只能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可以用于单位内外一切事务上,只要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则代表公司对盖章内容的认可,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盖章的好处:完整的执行所有程序是对客户的尊重;方便验证收据真伪;出现纠纷时,避免他人仿造收据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收据一般要加盖财务章。收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属于合法凭证。但是一般情况下,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等事项,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收据上盖章是为了确认该收据具备法律效力。收据上不盖公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就是一种印记,是各个单位以及个人作为自己的独有的标志,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就如签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