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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网上大作业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20分)

1、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他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际的社会秩序。

2、可撤销民事行为: 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3、犯罪未遂: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二、简答题(每题10分,***40分)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宪法的基本特征。

答: 1.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3.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4.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不法侵害条件必须正在进行;

3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4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简言之: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答:人民检擦院是国家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

1.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3.提起公诉及出庭支持公诉;

4.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40分)

1、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农户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的房子。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陈某的损失?为什么?

答:《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

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中,陈某虽然没有采取措施抢救财产,但陈某的妻子和孩子在积极抢救财物,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但对于因陈某行为而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甲是某信用社聘用的合同工,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后从事押钞等工作,在作案时的正式职务是押钞员,但兼有出纳职责,既兼职分社上存、下拔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并负责现金出入库。该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一日,甲与同事乙等人从区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甲便支开乙,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又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逃。当天晚上,甲通碰到熟人丙,丙将甲转移到南H楼X室躲藏,并安排甲的饮食起居,为甲购买食物、药品、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

问:对甲、丙如何定罪处罚?

答:刑法第270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所以,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甲是单位的职工,从事押钞员并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职责,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

丙构成窝藏罪,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3、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县法院不须要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4、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问: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规定,10至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岁以上参加工作的人

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当事人一方赵某才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无论是摩托车买卖还是屋买卖,都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赵某的年龄显然不适合处理这种事情,其父亲也没有同意,所以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