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证据的三个条件

打官司证据的三个条件如下: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相、不依赖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的民事事实中,在经济活动中,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在变化或消灭的过程中,它作用于他人的感官,被看到,听到或感觉到,留在人的记忆中,或作用于周围环境、物品造成物体变化留下的痕迹也可以用文字或符号记录,甚至成为视听材料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须与案件要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说明案件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它可以用自己的存在或其他事实来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机关提供,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诉讼证据,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某些法律行为的建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没有法律要求的形式,不能建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