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国家政策等对中小企业有何保护性的规定?特别是面对国企对中小企业的平等保护。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

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立法目的: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1]作为指导思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保护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国家出台的重要经济政策。《意见》从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出了25条原则规定与具体要求。《意见》还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资助等方面;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对纳入全国试点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进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2000年10月正式组建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2000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陆续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意见》等配套文件,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决定》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简化审批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意见。国家民航总局对非公有资本在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领域的市场准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铁道部在铁路建设运营、客运货运、铁路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意见。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设立成品油企业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限制,为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成品油流通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电监会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从项目核准、技术标准和经营资质三方面审核电力业务。2006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这一规定保障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相关法律、政策在中小企业融资、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以往的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中,虽然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对规范交易秩序、建立并保护良好的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等都将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豁免规定特别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市场公平秩序的确立,从主体地位角度奠定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反垄断法》确定了“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的整体立法目的,该目标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基础,奠定了竞争中的规范秩序,从而从法律地位层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平等发展。

(二)垄断行为的禁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三大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使中小企业与大型(含特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避免了竞争中的天然劣势,确保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4].

(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间接提升了中小企业的地位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仅仅从原则层面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在执法中仍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的水平上,但毕竟国家从竞争基本法的角度表达了这一理念,即对行政性垄断的打击。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巨大影响力的行政性垄断,有时可能表现为对地方中小企业起到暂时保护的作用,但从长期发展角度讲,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没有提升其竞争能力,更何况在很多时候行政权保护的基本都是大型的企业及其附属的企业。所以,笔者认为,打击行政性垄断,直接地规范了政府行为,规范了行业管理企业(基本是大型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间接地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因为行政权利干预而形成的垄断领域被打破,使中小企业客观上获得了与大型企业同等的经济地位,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拓宽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空间。

(四)必要的“豁免制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特殊保护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以垄断协议等形式,结成价格联盟、限制商品数量、划分市场等是较为常见、典型的垄断行为,为各国竞争法所规制,但由于“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利益”又可以被“豁免”,因为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目的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利益。《反垄断法》在豁免制度中明文规定了“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5]不适用该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小企业的“协议”(合法的)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这种“豁免”为中小企业问的***同发展铺平了道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