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或地区立法的模式差异比较大。既有在一部法律中间不加区别地适用于公***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在一部法律中分章规定公***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通过不同法律分别规定公***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还有法律只适用于公***部门的。
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公***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尤其在信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可能性只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实际上不存在所谓选择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同时适用于公***部门与私营部门,以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情况看,选择的均是不加区别地将法律适用于公***部门与私营部门。
少数国家或地区之所以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上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各自法律体系的特点。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部门与私营部门传统上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不便于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公***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法律义务。即使规定在一部法律中,也应分章区别加以规定。这种考虑在德国、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制度设计的效果也比较好。二是考虑法律规制的强度。一些国家或地区认为,为了保持信息的有效流动,提高企业的效率,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对企业的规制不能太多,更多地应通过市场机制或者行业自律机制解决问题。比如在美国,联邦隐私权法就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且,美国也没有打算制定一部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外,在韩国,对于私营部门,政府制定了指导性的指南,供其处理个人信息时参考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