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从事作业时,即戴上防尘口罩,且工作中防尘口罩不可任意卸除;
2、随时保持防尘口罩之清洁,以维护其性能;
3、粉状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放置于指定之堆积场所,并防止尘土飞扬;
4、随时保持各工作场所之整洁,以防止积尘过多,至少每日应清洁一次以上;
5、 预防发生尘肺症之必要事项,主管应公告全体员工知悉;
6、主管定期实施有关尘肺症之预防及健康管理所必要之教育措施;
7、 严禁在工作场所饮食及吸烟;
8、 发觉身体尤其肺部不适时不要勉强工作,应速做检查及治疗;
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及其它除尘设备,每年应实施自动检查一次以上,发现异常时,应即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