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因此,法无可避免地打上了阶级社会的烙印。那么,法的本质是什么呢?
法的本质,是指法这一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法的根本属性。对于什么是法的本质,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曾作过各种各样的解释,有的说是神的意志,有的说是上帝的意旨,人类的理性等等。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规定:“法律是公***意志的表现。”这个定义成为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法的本质所做出的权威性的说明。当然,这种说法掩盖了法的阶级本质,抹煞了法的阶级内容。只有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才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它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同的利益和统一的意志的,因此,也不可能有体现“统一意志”的法律。这里所谓的意志,是指人们的愿望和要求,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在阶级社会里,处于不同地位的阶级,都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但他们的意志不能都表现为法,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通过法表现出来。被统治阶级由于不掌握国家政权,所以法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正如列宁所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某个个人和某个集团意志的体现,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对全社会实行国家领导,巩固自己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的统治,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秩序,除了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构直接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之外,还需要把全社会成员,尤其是被统治阶级的行为纳入自己的统治秩序的轨道,这就需要有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来约束。统治阶级不仅有这个必要,而且统治阶级也可能做到这一点,即利用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这种体现本阶级意志的规范变为法律。因此,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不一定都是法律。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所谓被“奉为法律”,是指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统治,“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以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列宁也说过:“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所以作为法的那一部分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
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意志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是指法的客观性。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去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而必须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成为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正确反映。如果离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出违背经济规律的法律,不仅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甚至会对经济发展起破坏作用。
从上面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的本质是以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这一基本原理出发,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发展本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为了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了保卫和巩固其国家政权,除了要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来实现其阶级专政以外,还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形式表现为国家的意志,强迫全体社会成员一律遵行。这就是说,统治阶级若想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就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其施政的基本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