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强制性?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你的描述,应当指的是单行条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所以,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强制执行的问题,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