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什么权利

宪法规定法院有权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的权力是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具体包括: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