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物资发放标准

上海疫情防控补贴发放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上海疫情补贴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

2、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

3、对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进行补贴,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每人享受补贴由原先1次增加到3次,直接补贴到用人单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每个项目培训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

4、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97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80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30元/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若提供保供服务的企业生产、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造成居民食用后,出现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