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没有单行的调整涉外的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立法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采第三种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第16条和第17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做了管辖的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根据刑 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包括:

1.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2.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公约及相关条款有:《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3条第2款;《1970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第7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第7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款、第8条第1款。《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8条第2款;

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