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拟一份合作合同 内详
给你一份我们公司刚写没多久的合作合同,你自己根据你的情况参考修改下就OK啦! 这可是我们公司的机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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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湖南省醴陵市仙桃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湖南省醴陵市仙桃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金盆”(品牌) 产品市区代理商合同
合同号: 2028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湖南省醴陵市仙桃化工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总代理)
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营销和/或工程施工指导等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 合作范围
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金盆”(品牌)系列产品如下:
1) 授权代理的产品:
I. “金盆”水性内墙固体涂料合成数脂粉(规格:20kg/袋)(以下简称“合成数脂粉”) 。
II. “金盆”水性内墙固体涂料强化基础粉(规格:20kg/袋)。
III. “金盆”水性内墙固体涂料特种基础粉。
2) 授权区域:四川省成都市市中区(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甲方总公司新研发的“金盆”(品牌)系列产品销售及代理权。
3 以上指定区域属乙方专享,享有独家代理权。
4 经双方考核批准后,乙方可在以上指定区域管辖范围外向甲方推荐其它代理商。
二、 销售任务及合作期限
1 销售任务是乙方每个季度完成合成树脂粉进货量12吨,全年四个季度完成48吨,销售任务的核算起始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的次月1日起。
2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的首批进货量为12吨合成数脂粉,定货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万贰仟圆整(RMB42,000),该价款不含税收、运输及保险等附加费,详细产品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3 每个季度甲方对乙方所在指定区域的销售任务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为完成本季度进货量的80%则达标,若乙方连续两个季度进货量低于60%(14.4吨合成数脂粉)或全年四个季度进货量低于80%(38.4吨合成数脂粉)时, 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合同。
4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本合同于2008年xx月xx日生效,本合同于2009年xx月xx日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5 乙方按约定完成销售任务指标及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时,乙方享有指定区域的独家代理权和续签代理合同的权利。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市场营销及推广所需的文件资料。
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洽谈、产品知识、施工技术指导的培训和支持,并协助乙方制定或安排该指定区域内的营销战略、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2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并积极拓展招商业务的工作。
3 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可跨区(未设本公司代理商的区域除外)窜货和/或低价倾销;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的代理商协商;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合同并无条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4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可更换甲方产品的包装和标志;不可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销售其它同类品牌产品的商务活动。
5 乙方不可在本公司其它已授权区域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相关商务活动。
6 乙方在产品的销售和推广过程中,需进行市场营销或宣传策划时,乙方必须将策划方案及宣传资料申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批准,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合同。
7 乙方在销售及产品的售后服务过程中因行使不当或其它原因,导致顾客投诉,而与本合同产品质量及甲方技术指导无关时,乙方应积极圆满处理,使顾客满意信服,从而维护企业双方的形象。
五、 销售行为规定
1 产品价格
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2) 金盆(品牌)产品将在每年初和/或中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2 订货流程
乙方必须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3 付款约定
乙方首批进货时,应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当天,把本合同总价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圆整(RMB42,000)汇到甲方指定帐户或者预付定金人民币贰仟圆整(RMB2,000),余款肆万圆整(RMB40,000)应在十五(15)天2008年xx月x日内一次付清。如乙方违反付款约定就表明乙方自动放弃定金及代理权,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合同,并有权与第三方另行签定该指定区域的代理合同。
4 交货、运输
1)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的七(7)天内安排发货,货物从工厂发往乙方指定地点,运输及保险等附加费由乙方负责。如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后又发生二次运输或货物丢失和损坏等由乙方负责。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 货物在从工厂发往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除责任方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外,乙方须在到货后三(3)天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丢失和/或损坏证明,将由甲方负责更换或补偿等量货物。如乙方超过规定期限或未提供相关证明,则甲方不予更换或补偿。如乙方仓库条件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将由乙方负责。
5 退换货
乙方在进行产品销售工作时,如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须与甲方联系协商解决,并可无条件要求退换货物,退换货物规定如下:
1) 甲方收到乙方退换货物后核实,如无产品质量问题,三(3)天内将原货物退还乙方,前后因退换货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 如产品质量问题确系甲方造成,三(3)天内将等量货物发给乙方,前后因退换货物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3) 如产品质量问题是因受潮或包装损坏造成,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货物的退换,前后因退换货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非指定区域(未设本公司代理商的区域除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票据和/或其它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 保密责任
1 出于本合同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2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3 本合同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4 如果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5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 生效及合同的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合同。
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1)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2) 乙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3)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八、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合同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 通知地址
本合同中所注明的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十、 合同复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为凭。下述附件乃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价格规定
附件二、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甲 方:湖南省醴陵市仙桃化工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总代理)
甲方代表: 身 份 证:
驻川地址:XXXXXXXXX
驻川电话:XXXXXXXXXXX 邮 箱:dpinfo@163.com
签约时间:2008年xx月xx日
乙 方:xx xx xx 身 份 证:x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 xxxxxxxxxxx 邮 箱:xxxxxx@163.com
签约时间:2008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