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有关 《秦亡汉兴的原因分析》历史小论文

凡有点历史知识的人,对于秦亡汉兴都能说上几句。如秦始皇严刑峻法,实施暴政,造成秦国赭衣塞途、囹圄成市的局面,结果导致秦的灭亡。而汉初则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扫除烦苛,务在宽厚,刑罚罕用,尤其是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的流行,使汉初社会呈现出祥和的中兴气氛。

应该说,以法律的烦苛与简约来评价秦亡汉兴的原因,是秦亡以来两千多年间学者们的普遍观点,但这与司马迁和班固的历史记述方式有很大关系。一个短暂王朝的历史往往要由下一个王朝来编写,其中掺入的主观因素可想而知。话虽如此,但如果没有新材料的发现,这些“凿凿”之言是很难被怀疑的。如今,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和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的发现,使我们对秦亡汉兴的历史终于有了新的认识。

我们知道,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对传统的宗法血缘贵族制度予以较彻底的否定,厉行以法治国,力求各项事务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化使秦国从一个被它国视为“夷狄”的边缘国家,一跃而成为强国,推动了历史的进步。曾为推动历史巨大进步做出贡献的秦律怎么在统一后突然变得残暴起来了呢?难道秦统一前后对法律做了重大修改?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使我们对统一前后的秦律有了一定的理解。从睡虎地秦律看,说其细密是不错的,但却不能得出像后来的政论家、史家及世人所说的秦律残暴的结论。当然,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秦律的剥削阶级本质是存在的,但这是另一回事,与残暴与否无关。

根据新近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我们则惊奇地发现,仅以“约法三章”也远远不能概括汉初的法律。汉初的法律不仅与秦律惊人地相似,而且量刑标准也几乎完全相同。如偷盗罪,秦律规定过六百六十钱就要“黥为城旦”,汉律也如此。相谋杀人者与杀人者同罪,秦律与汉律也相同。对于隐匿户口不报的逃亡者,秦律与汉律的处罚也极相似。凡此等等,还有很多。因此,汉初法律更多的是对秦律的直接继承,而不是以往所认为的那样另起炉灶。现在的问题是:几乎完全相同的法律,在两个阶级结构、社会状况基本相同的社会实施后,所产生的结果为什么有如此重大的差别?在秦被视为暴政的秦律为什么在汉初却促进了社会的繁荣?秦亡汉兴的真正原因是否可以完全归结为秦律与汉律的差异?这些问题从单纯的制度史层面是很难得到圆满解释的。

我以为,这其中是人的因素也就是最高统治阶层素质的不同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统一后的秦始皇与统一前的秦始皇心态已发生重大变化,如对自身专制权力的极端维护,使始皇帝几乎达到疯狂的地步。他好大喜功,怀疑一切,猜忌一切,这就使他既未能建立一套有效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力更迭机制,也破坏了中央行政中枢的运行,更使社会受到巨大的创伤。其继任者秦二世更将秦始皇的人治特点推向极致。二世的荒唐可笑,世人皆知。因此,史书上记载的始皇“事皆决于法”,“急法”,二世的所谓“申法令”等等,与秦律应是有区别的,与法家思想也应是有区别的,实际上是指他们将法制变成了人治。赵高指鹿为马,又将“诸言鹿者以法”等,也不是法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这种人治的特点不仅在秦的上层存在,实际也波及到中下层官僚。

汉初法律在大体上虽继承了秦律,但其执行者的思想水平已有了很大变化。如有了奏谳制,使疑狱逐步上报裁定,避免了主观臆断性。刘邦本人文化虽不高,甚至还有点无赖气息,但他却能听得进去别人的意见,如娄敬提出的迁都建议,陆贾提出的不能“马上”治天下的建议等等,他都采纳了。对于叔孙通等儒生阶层也没有极端的仇视,而是适当地吸收他们参政。吕后虽有夺天下之心,但她与二世的为人、为政也不可同日而语。不因己喜而赏人,不因己怒而刑人,对法律持基本尊重的态度,是汉初几位统治者的特色。

由于秦代文法吏的遗存,军功官僚的大量存在,使汉代统治阶级的整体素质提高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直到文景时期,还有不少人在谈官吏的残暴、不奉法的问题,还在强调秦末的历史极可能再现。但毕竟汉初统治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法律的执行上更为慎重,将秦代少数确实苛刻的法律逐步废除,在官吏的思想上灌注一些“无为”观念,在选拔官吏的类型与结构上也有重大调整。因此,虽然汉初大体因循着秦律,但结果与秦政迥异。这是时代在变化,统治阶级的素质也有了变化。

历史上的昏君并不一定是“昏律”造成的。历史上的明君也未必是“明律”培养出来的。儒家思想或法家思想何者占上风,与政治的善恶与否也不可一概而论。归根到底,封建时代的法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治的问题,因此善政或暴政与人的因素有极大的关系,不能全归咎于法律。秦亡汉兴就是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