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贿赂的规定
美国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各州的单独立法。在联邦层面,则主要由《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加以规制。该法是美国于1977年针对日益猖獗的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行贿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遏制贿赂、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3.11.2 反对商业贿赂或官员腐败行为的法规要点
适用主体该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法律主体: (1)证券发行人(issuer)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或股东。此处,证券发行人是指其证券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在美国登记、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2)美国国内相关方(domestic concern)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或股东。此处,国内相关方是指作为美国公民的个人或公司、合伙人、团体、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主要经营地点位于美国,或根据美国某个州、属地的法律而设立。 (3)除前两者之外的在美国境内通过代理或者亲自实施贿赂外国官员行为的外国个人或实体。 受贿主体包括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公***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和职员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公***国际组织工作的人。该法对于政府机构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国有拥有控制的实体,如国有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国政党的官员和竞选中的候选人,以及第三方或中介。 禁止行为该法禁止以上三种法律主体向外国官员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有价值的物项与利益。有价值的物项与利益(anything of value)包括现金、礼品、旅行、餐饮娱乐、折扣、工作机会和其他有价值的财物。 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以下几项参考标准: (1)具有贿赂性质(corruptly)。贿赂性质是指以提供、支付、承诺或馈赠的方式,意图诱使接受者滥用其公权力。该法并不要求贿赂实际发生,也不要求贿赂目的实现,即便连受贿者都未确定,只要有贿赂意图,即可判定违法。 (2)主观上具有贿赂意图(corrupt intent),存在“蓄意”(willfully)。 (3)具有商业目的(business purpose)。这是判断是否适用该法的重要标准。具有商业目的的业务,不仅包括获得或维持合同,也包括业务优势,如利用贿赂取得优惠税收待遇、在进入市场时利用政府行为排除竞争者、避开许可资质要求等。 抗辩事由被诉主体可提出两项抗辩事由:一是该项支付依据该国成文法属于合法行为;二是该项支付是合理正当的,直接关系到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展示,或属于合同执行或实施的一部分。上述抗辩的举证责任均由被诉主体承担。 归责原则一般而言,当一个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在职责范围内行事,为公司利益而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应由公司作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在母公司参与了违法活动,或母公司对子公司违反行为充分了解或有所参与,则应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在发生并购时,被收购一方的违法行为由收购一方承担。收购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收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及时自愿地披露了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美国证交所和司法部开展调查、予以纠正、实施补救,则证交会和司法部一般只会追纠被收购一方的责任,而不追究收购方的责任。如并购完成后,收购方仍继续违法行为,则应由收购方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方面,违反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可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在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雇主不得为其代缴;刑事责任方面,公司、组织可被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款,个人可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 执法机关美国证交会(SEC)拥有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职员、代理人、股东违反反贿赂条款的民事执法权。司法部拥有对本国实体、外国公司、个人的反贿赂民事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两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反贿赂调查,处以何种处罚,是否提起诉讼,是否进入交易程序等。3.11.3 外企参与美国政党、政治有无限制
只有美国公民或持绿卡的移民方可进行联邦层面的政治捐款。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进行政治捐款,可以组成政治行动委员会(PACs),但此等政治行动委员会仅可以接受外国公司在美国分支机构美国雇员的捐款,且不得接受外国母公司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