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对这一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即发包方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利,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就承包人而言,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对其侵害的权利的补救方法,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承包方合法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也是制裁承包方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承包方而言,是承包方因违法侵害发包方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之所以要规定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目的在于明确其适用范围,有效地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合法合理、实事求是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发包方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从而达到维护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立法目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是: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违法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实施,则不能适用。要求停止侵害不受时效限制,不论违法行为何时实施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即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

(二)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指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还给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适用返还原物责任方式,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有必要。返还原物有必要是指返还应有实际意义,如果非法占有财物是特定物,一般情况下均应返还,如果是种类物,当返还费用高于或等于非法占有物价值时,此时返还原物就不必要。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没有必要,非法占有人可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返还原物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恢复原状。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如果背离这个条件,就会造成要么强人所难,要么造成资源配置不经济。所以恢复原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四)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侵权人的妨碍既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碍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

(五)消除危险。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放置的物件、或者所进行的施工作业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或采取行为将危险来源排除。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发包方的行为对承包方的财产或人身有致害的可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消除危险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消除危险责任方式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六)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其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损害事实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则不适用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贯彻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凡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都应当予以赔偿。不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不予赔偿。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如果发包方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确实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承包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列举了上述六种发包方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发包方因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这六种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发包方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个“等”字表明,除这六种民事责任方式外,发包方因违法行为还可以以其他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以其他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应当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十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