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失业金后又找到工作了怎么处理?

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新工作,应及时主动告知经办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冒领失业金被发现的话,不但要退还已经领取的失业金,还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4、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