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东莞女大学生学校厕所被杀一案,犯罪人竟然是死缓不是死刑,凭什么有钱人就可以把死罪改成死缓?

这个男的应该是判死刑,不具备轻判的条件,先猥亵再杀人,属情节恶劣,而且在杀人前一天还猥亵过另一名女同学,属于贯犯了,对社会危协极大。无论从哪一方面,都应该判死刑。但现在就是没有判死刑,而且是以没有造成社会重大影响为借口,这完全误读了法律,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个人认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建议死者家属进行上诉,并向检察机关请求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