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体系的企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作

从组成要素来看,企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作至少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第三是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

这三方面因素既具有先行和后续关系同时又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章的建立是信用体系培育的必要条件(这一先后顺序是对尚未建立起信用管理体系的国家而言的,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催生法律”的过程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意味着对旧有的处于条块分割、隐秘状态的企业信用资料、信息的重整和公开,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和企业机密,对这些既得利益加以甄别并分别给予市场化的补偿或人为的剥夺与对企业机密进行界定和保护就成为法律所需完成的工作。必须指出的是,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呼唤,因此其自身的运作就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不应当是企业信用程度高低的评判者,而应当是游戏规则的制定和维护者。例如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严重拖欠货款,工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但这是行政法律权力,不是市场经济的方法。市场的方法就是一旦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该企业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在市场存在的意义――其它所有企业都不会再和它做生意。

第二,征信企业的产生和运营是企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环节。征信企业是依据法律规定无偿或有偿获得征信资料,加以统计、整理,最终形成企业信用报告并通过有偿提供给使用者获得回报的企业,“中立”和“高效”是征信企业的基本特性,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征信企业当属美国的邓白氏集团(Dun & Bradstreet Corp.)。

第三,法律法规的建设是一个历史概念,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和实际效果的反映而不断修改完善,征信企业运营情况、所遇到的问题通过有关政府和民间机构反馈到立法机构就有助于相关法律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