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院判决可以直接援引国际条约嘛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可以。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但也不排除根据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采用自动纳入方式主要可以从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外交声明中推定出来:(1)法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行政法规如《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3)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4)外交声明如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就反对和禁止酷刑问题的法严重声明:中国作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将忠实履行其条约义务。该代表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制度,有关国际条约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中国政府就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