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面临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风险,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对于无故拖欠,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做出了说明,《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而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