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户的车出了事情谁负责

没有过户的车出了事情的负责人如下:

1、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受让人承担事故的责任;

2、转让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机动车转让后未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转让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车辆转让证明,证明已不再控制车辆且未从该车营运中获益,如果转让方不能完全充分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况:

1、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现场证据的,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3、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6、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7、因未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8、因车辆装载物掉落或遗洒导致交通事故的;

9、机动车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行人或者车辆的;

10、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1、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导致事故的;

12、非机动车逆行导致机动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的;

13、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越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