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门面房补偿问题,有营业执照
不合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从法律规定中,可以得知,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是法律规定的,工商局提出前提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提供合法帮助,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再者,如果房屋被拆迁,致使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对于征收及补偿有约定的,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根据约定有出租人对承租人补偿。并且合同约定除非被确认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所以,承租人可以通过与出租人签订或者修改合同,合理完善补偿条款。
如果没有约定,在正常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被征收,承租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收益房屋,致使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成本付之东流,并带来相应的营业、损失。国家的征收行为合法侵害了承租人的租赁权,对于由此导致的装修、搬迁、营业等损失,国家理应给予一定的量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