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标志
法律分析:人民法庭统一标识包括人民法庭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牌和路口指示牌。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计,注重体现“亲民、便民”主题,力求做到名称规范,标识明显,以达到“见标识即知人民法庭”的效果。人民法庭标识的用色选择了赭红色。此种色彩属红色系,但从色泽上与正红等红色又有一定的区别,力求体现庄重、稳重、厚重的色彩性格。人民法庭标识字体统一使用老宋体,字体庄重、醒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