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费对个体户免费的标准
1、根据1998.12.0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而这项规定在1998.12.03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中已经予以废止(025号)。目前工商局执行的1992.08.11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支持按这个通知收费,一个通知就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是不合法的。2000.03.15《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2、根据2001.11.15《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6件)
没有包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文件。
二、需要修改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51件)
第23件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适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需要修改的这个规定,至今未见修改,不修改即认为无效。
根据2005.04.18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中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规定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6件)涉企收费项目目录中没有包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文件。
3、根据2005.04.18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中规定 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明显与这项通知不符。
4、根据2006.07.0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和理由;
(二)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我们不知道工商局是以什么理由向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的,如果是按“1992.08.11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 第五条、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申请的。是工商局向物价局提供了虚假材料。
实际上这项使用范围已经不存在了,按工商局在法庭上的说法,个体工商费已经作为省级财政收入上缴。
如果工商局是按省级财政收入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向物价局申请的收费许可证,这完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属于对个体户歧视性规定。
因此,物价局没有按法规严格审查这项个体户工商管理费。使的工商局持有不合理的收费许可证向个体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属于乱发收费许可证和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