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颤并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6条至12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2分)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0、11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它包括三个内容。中华人民***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并判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绝洞改行。”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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