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女职工哺乳假如何计算?

文件依据一:《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8年1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哺乳假。

文件依据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