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比例为多少

法律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取消了原实施办法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调整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服务类型纳入调整范围。合作社的 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 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因此分别核算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十分必要的。

(2) 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 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合作社因各种原因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担合作社的债务,都 需要根据其成员账户的记载情况而确定。

(3) 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 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 确定附加表决权的分配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农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