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四个条件之一。

对于它的理解如下:

一种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能够与他人区分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称“明确的被告”是指在法院的管辖确定并正确无误时,在该法院管内的被告必须有

(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

(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法院管内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扩展资料:

对于“明确被告”的判定:

其一,被告的身份情况。

在被告的身份情况中,被告的姓名或名称是否准确或正确最为重要。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身份情况并非起诉的必要条件。有的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电话的号码,均出于法官确认被告身份或方便联系被告的需要,不应成为起诉的充分必要条件。

其二,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

当被告是公民的,以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确定其家庭住址,公民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除写明住所地外,还应写明经常居住地。当被告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工商档案或有关登记、备案部门的登记、备案材料(党委、政府除外)为依据确定其住所地。

其中,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以营业场所为住所地,而其他组织如学校、机关等则以办公场所为住所地。

其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原告起诉时应当举出初步证据以证明或明确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