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府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法律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诉书(诉状),申诉书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 、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 行政诉讼法 》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 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 起诉状 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